一稿多投與重複發表:界線在哪裡?從ICMJE與COPE看可以與不可以 — Editverse 臺灣

一稿多投與重複發表:界線在哪裡?從ICMJE與COPE看可以與不可以

依ICMJE建議,同一稿件不應同時投給兩家以上期刊(一稿多投);重複發表則要看內容重疊程度與是否清楚註明前文。本文依ICMJE、COPE與國科會學術倫理規範,整理可以與不可以的界線及投稿前檢查方式。

本文為學術出版實務的一般性說明,不構成法律意見,也不是任何期刊或機關的正式認定;個案是否違反學術倫理,由期刊編輯部、所屬機構或國科會學術倫理審議會決定。Editverse 為民間學術服務機構。內容查核日期為2026-10-01,引用前請以期刊投稿須知與所屬機構最新規定為準。

許多研究者對一稿多投的疑問其實不是「能不能」,而是「這樣算不算」:研討會摘要發表過還能投期刊嗎?放過預印本呢?已刊登的中文論文翻成英文再投呢?這些情況在國際規範裡各有明確答案,混淆的代價卻很高——輕則退稿,重則撤稿並通報機構。以下先釐清名詞,再說明證據上為何嚴格,最後給出一套可直接套用的判斷順序。

一稿多投、重複發表與自我抄襲的差別

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(ICMJE)的建議將「重疊發表」分成幾種情況。重複投稿(一稿多投)是指同一份稿件,不論相同或不同語言,同時投給一家以上期刊。重複發表則是發表一篇與已發表論文大幅重疊、卻沒有清楚可見地引用前文的論文。前者發生在投稿階段,後者發生在出版之後。

國科會的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》第三點,把「自我抄襲:研究計畫或論文未適當引註自己已發表之著作」與「重複發表:重複發表而未經註明」列為兩種不同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類型,適用於申請或取得國科會補助的研究人員。兩份文件的共同核心是是否揭露:同一份研究成果出現兩次,若讀者與編輯都被清楚告知,處理方式完全不同於隱而不報。

為什麼期刊這麼嚴格:重複資料會扭曲證據

這不只是形式問題。Tramèr 等人系統性蒐集 ondansetron 術後止吐的84篇隨機試驗全文報告,發現17%的報告與28%的病人資料是重複發表的,且沒有一篇清楚交叉引用原文;把重複資料納入統合分析,會讓藥效被高估23%。治療效果較大的試驗也明顯更容易被重複發表。

von Elm 等人分析麻醉與止痛領域的系統性回顧,歸納出六種重複模式——從樣本與結果完全相同,到樣本逐步增加或減少——並發現64%的重複論文作者名單與原文部分或完全不同,作者名單因此不是可靠的辨識依據。對華語研究者特別相關的是 Jia 等人的研究:470個以期刊論文發表的中國贊助藥物隨機試驗中,55個(11.7%)衍生出75篇重複論文,其中70.7%屬於跨語言重複,最常見的類型是未引用原文的再發表。

換言之,在這項研究中,跨語言重複(同一試驗以不同語言再次發表而未註明前文)是最主要的重複型態;這類論文與其他重複發表一樣,可能讓統合分析重複計算同一批病人。

哪些情況不算重複發表

ICMJE 明列了幾種不視為重複發表、也不妨礙期刊考慮完整報告的情況:

  • 初步報告,例如給編輯的信、預印本,或在學術會議展示的摘要與海報。
  • 已在學術會議報告、但未以全文發表,或正被考慮收錄於會議論文集等形式的論文。
  • 在符合條件的試驗登錄平台公開、僅限簡短結構化摘要或表格的試驗結果。
  • 衛生科技評估機構或藥品、醫療器材主管機關發布的評估報告中所含的結果。

官方原文示例(ICMJE Recommendations III.D.2):“This recommendation does not prevent a journal from considering a complete report that follows publication of a preliminary report, such as a letter to the editor, a preprint or an abstract or poster displayed at a scientific meeting.” 同一節也要求:若投稿內容已大部分發表過,或與另一篇已投稿、已接受的論文密切相關,投稿信應清楚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,讓編輯決定如何處理。來源:ICMJE Overlapping Publications。

國科會《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》第7點也有相同方向的補充: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日後在期刊發表,應視為同一件著作,不應視為抄襲;若研討會報告在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,也無自我引註的必要。不過「不算重複」不等於「不必說」——預印本與會議摘要仍應在投稿信中告知,並以期刊自己的預印本政策為準。ICMJE 也提醒,作者有責任告知期刊作品已張貼於預印本平台,並在正式刊登後更新預印本指向最終版本。

中文論文翻成英文再投:二次發表的條件

以另一種語言再次發表,在ICMJE框架下稱為「可接受的二次發表」,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:兩家期刊的編輯都同意,且負責二次發表的編輯能取得原版;兩刊與作者協議出一段發表間隔,尊重原刊的優先權;二次版本是給不同的讀者,可以是精簡版;二次版本忠實反映原版的作者、資料與詮釋;二次版本以註記告知讀者曾全部或部分發表於何處並引用原文;標題也應標示這是二次發表(完整或精簡再版,或翻譯)。

國科會規範第7點的說法較寬:同一成果以不同語文發表,依領域特性或可解釋為針對不同讀者而寫,但後發表的論文應註明前文;若未註明且兩篇都列入著作目錄,容易誤導為兩篇獨立研究並重複計算成果。實務上可以這樣理解:國科會規範說明的是研究人員自律的底線,期刊端則以ICMJE或自家政策決定是否受理;兩者都要求註明前文,而期刊是否接受翻譯版本,仍以該刊投稿須知為準。

投稿前的判斷順序

把上述規範整理成三個依序回答的問題,可以處理絕大多數情況,如下圖所示。

一稿多投與重複發表的三步判斷流程圖:同時投稿、內容重疊、先前版本性質
圖1. 一稿多投與重複發表的判斷順序。依據:ICMJE Recommendations III.D 與 COPE 流程圖。© editverse.com

判斷規則:第一,同一份稿件是否正同時在兩家以上期刊審查中(含不同語言版本)?是,就是一稿多投,必須先正式撤回其中一家並取得確認,才能改投。第二,若沒有同時投稿,內容是否與已發表或已投稿的論文大幅重疊?否,正常投稿即可。第三,若有重疊,看先前版本的性質:預印本、會議摘要或海報、未以全文發表的會議報告,可以投稿但要在投稿信揭露並附連結;翻譯或為不同讀者再發表,只有在符合二次發表全部條件時可行;其他已正式發表的全文,則屬重複發表。

同一資料庫或同一試驗衍生多篇論文時,ICMJE要求各篇必須彼此有實質增補,並引用同一資料集先前的論文;試驗資料的次級分析應引用主要論文、標明為次級分析,並使用相同的試驗登錄號。重點仍是讓讀者一眼看出這些論文的關係。

被發現之後會怎樣

ICMJE寫得很直接:未事先告知而企圖重複發表的作者,至少應預期稿件被迅速退回;若已刊出,論文可能被撤稿,且不一定需要作者同意。COPE「投稿中稿件疑似重複發表」流程圖則說明編輯部的處理步驟:先取得完整證據、檢查重疊的程度與性質,必要時暫停審查;重疊輕微或屬正當的文字重用(例如方法段)時,聯絡通訊作者要求引用原文;重疊嚴重(同一批資料、圖表且結果相同)時,附上證據聯絡通訊作者,解釋合理才繼續審查,確認企圖重複發表則退稿;作者未回應或解釋不充分時,可聯絡作者所屬機構。

對國科會計畫主持人與申請人而言,還有另一層後果:重複發表而未經註明,是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》明列的行為類型,由國科會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。這也是為什麼投稿前的自我檢查比事後解釋划算得多。

給研究者的實務建議

第一,建立一張自己的「發表關係表」,列出每份成果曾以何種形式出現(會議摘要、預印本、中文期刊、計畫成果報告),投稿時直接附在投稿信中。第二,改投他刊前,以電子郵件取得原期刊的撤稿確認並留存。第三,中文期刊論文要以英文再發表時,先問兩家期刊的編輯,而不是先翻譯;另一個選項是以同一資料回答新的研究問題——依ICMJE,這類論文必須對前文有實質增補並引用前文。第四,會議論文改寫成期刊論文時,在稿件與投稿信中說明兩者關係,詳細作法可參考如何把會議論文改寫成期刊論文,整體倫理規範則見臺灣研究者的COPE學術倫理規範指南。

若需要協助檢查投稿信的揭露內容、或判斷既有中文成果能否以新角度發展為英文論文,Editverse臺灣的期刊發表支援服務可在投稿前協助整理發表關係與相關說明;是否受理,仍由期刊編輯決定。

參考文獻

資料查核日期:2026-10-01。法規、費用與程序可能變動,引用前請回到原始來源再次確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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